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被执行人:陈雪平,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李瑞萍,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陈凯胜,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雪平、李瑞萍、陈凯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湘0224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陈雪平、李瑞萍、陈凯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雪平、李瑞萍、陈凯胜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19年10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雪平、李瑞萍、陈凯胜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
同时,发起线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雪平、李瑞萍、陈凯胜房产、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陈雪平、李瑞萍、陈凯胜在上述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陈雪平、李瑞萍、陈凯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138.84元,已执行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