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吉林省金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福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118民初3972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8公开日期:2020-02-28
当事人:吉林省金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福诞
案由:合同纠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8民初3972号原告:吉林省金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第B15幢商网。

负责人:孙国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龙山大道云龙湾10幢C座。

法定代表人:邓荣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福诞,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吉林省金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福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吉林省金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称,2018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单位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作协议》,由被告单位总经理张福诞签字并加盖被告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公章。

协议签订后,双方联系东北区域内(吉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需要实习的在校大学生33名,输送至浙江舜宇集团有限公司实习,企业支付给被告六个月的管理费,被告没有分配给原告利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协议》;2.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双方合作期间的利润(损失)80000元人民币,并依据约定赔偿原告16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4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告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龙山大道云龙湾10幢C座,故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南京富朋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沧溪路18号,但在该地址无人办公,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