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街办赤土板路与高安大道交口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08693768。
法定代表人:黄华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鄢美红,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鄢小红,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王淑琴,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熊建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卢光梅,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新街镇站上村石里自然村33号。
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12164348。
竞买人:李美娟,身份证号:362424197707180024。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鄢美红、鄢小红、王淑琴、熊建平、卢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鄢美红、鄢小红、王淑琴、熊建平、卢光梅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委托京东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淑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宜春大道333号南昌万达城E区2#住宅楼一单元1203室(房屋不动产号:赣2018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83号)。
2019年10月13日竞买人李美娟以1300000元最高价竞得该套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淑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宜春大道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