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7刑初362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0公开日期:2020-02-27
当事人:朱超
案由:诈骗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7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超,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超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安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朱超虚构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师的身份,向被害人陈某承诺可以办理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历证、学位证。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朱超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及其朋友办理北京师范大学学历证、学位证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820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朱超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朱超的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陈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朱超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庞某1、肖某、庞某2、梁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收据及信封,被告人朱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出具的证明,语音通信详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录音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收据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朱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朱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