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延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霞,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1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多多公司)与被告胡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掌多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掌多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57343.29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剩余本金+借款剩余本金*综合费率24%/365*逾期天数);2、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1696.73元(以57343.2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27日),1、2项代偿本息共计59040.02元;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被告为寻求借款,与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信公司)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深圳利信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合柏基公司)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66000,转账时扣除合同约定的借款管理费16000元,借款期限为24期,并约定由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银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4年7月28日,“有利网”平台的银行存管账户划转至被告的银行账户50000元,《借款协议》实际履行。
但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担保人深圳国银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代偿款70335.71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剩余本金+借款剩余本金*综合费率0.001*逾期天数)。
后深圳国银公司将债权追偿权转让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偿还相关款项。
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胡霞未予答辩。
原告掌多多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 1、掌多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胡霞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2、被告胡霞签名的借款申请表一份,上载“被告胡霞因买车欲通过深圳利信公司对外借款100000元”; 3、深圳利信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胡霞(合同乙方)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小额借款服务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2、甲方推荐乙方向合法出借人借款,并在此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咨询、办理借款申请、还款管理等服务;3、如经甲方推荐,前述借款匹配成功,甲乙双方及出借人将签订《借款协议》……一、借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乙方借款金额为66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三、代偿费用1、乙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日足额向出借人和甲方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及费用。
于本合同预定的还款日或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视为全部借款到期时,乙方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约定的各项费用的,视为乙方逾期。
乙方发生逾期时,甲方未能足额收取乙方当期应还本息及各项费用,甲方将代乙方向出借人偿还当期应还本息,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代偿费用。
……五、费用支付方式及冲账顺序……2、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委托划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扣款授权书》。
乙方扣款账户为:……)……4、在乙方无法通过委托扣款方式支付相应本息、代扣失败手续费和代偿费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转账方式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如下:户名: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7、乙方通过甲方向出借方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小额借款服务合同》附随有《还款计划表》一份,还款计划表显示被告胡霞借款本金为66000元,借款期数为24期,被告胡霞每月需还款3295元。
4、被告胡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上载“委托人:胡霞、受托人:深圳利信委托事项:1、授权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在有利网网站(××)注册账户,用户名为LX214072100119(以下简称有“有利账户”),该账户注册后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自行在该网站另行注册或申请借款,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对其账户进行管理;委托期限结束后,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要回代保管的有利网账户、密码;……;3、委托人同意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作的《借款协议》,并授权委托人通过有利账户操作签署《借款协议》电子文本,一经受托人通过有利账户在有利网站上对《借款协议》进行确认的操作,相关协议即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委托人同意受《借款协议》相关内容的约束,按《借款协议》之约定承担义务……”; 5、被告胡霞出具的《委托扣款授权书》,上载“委托人:胡霞受托人:深圳利信公司委托事项: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小额借款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从委托人以下账户划扣上述《小额借款服务合同》约定的所有相关款项的金额……” 证据2-5拟证明被告胡霞为了寻求借款,委托了深圳利信公司推荐出借主体。
6、《借款协议》一份,上载“甲方(小额借款客户):胡霞乙方(出借人):用户名为:zjxph2015等多名有利网注册用户丙方(担保人):深圳利信公司(注:专门为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额结构提供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信息等配套服务)丁方(担保人):深圳国银公司戊方:北京弘合柏基公司(具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并拥有有利网的经营权)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合同中定义如下:……e、戊方银行监管账户:以戊方名义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独立于戊方的银行监管账户……就甲方通过戊方运营管理的有利网平台向乙方借款、由丙方及丁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宜,各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合同如下:一、借款金额及期限:本金66000元,借款年利率12%,还款期数24期,每期还款本息未3106.84元……二、借款流程……2.4出借资金划转:本合同生效的同时,甲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戊方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监管银行等合作机构,将金额等同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借款本金数额”的资金,由监管账户中乙方有利网账户下划转至监管账户中甲方的有利网账户下,再由戊方系统划转至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开始计算……五、偿还方式5.1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对乙方的本金和利息。
甲方同意,乙方授权丙方在每月还款日当日或之前代为向甲方收取甲方应按期支付的本息,金额等同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月偿还本息数额”的资金。
具体代收方式由甲丙双方另行约定;5.2丙方将代为收取的本息向戊方支付完成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相应还款义务,戊方再根据其与乙方之间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该等资金。
……六、担保及服务6.1担保人同意为本协议下其他各方对甲方的债权提供担保,并在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时及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保证责任范围为:本金、利息……等。
丁方代偿还甲方对丙方的债务时,代偿款项可由戊方代为收取。
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协议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止。
6.2担保人根据上述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他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视为已经得到满足和实现,其他各方不得再对甲方提出任何请求或主张……6.3同时,担保人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其他各方应提供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6.4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戊方作为其代表,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由戊方为担保人向甲方进行追偿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7、北京弘合柏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胡霞转款80000元的电子回单。
证据6-7拟证明被告胡霞在有利网平台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取得了借款。
8、北京弘合柏基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深圳国银公司出具的《代偿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包括被告胡霞等44名有利网借款人已逾期,深圳国银公司需偿还借款本息等总计3873592.61元; 9、深圳国银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北京弘合柏基公司转款7489823元的银行回单; 10、北京弘合柏基公司与2018年11月13日出具的《代偿逾期借款情况证明》,上载“我司作为出借人之合法代理人在此证明:深圳国银公司已向我司支付下列借款客户(包括被告胡霞等44明借款人)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证据8-10拟证明深圳国银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代被告胡霞偿还了借款本息,其依法对被告胡霞享有追偿权。
11、深圳国银公司向深圳利信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及附件,其主要内容为:深圳国银公司已代包括被告胡霞等44名客户偿还了借款,现将对包括胡霞等客户的担保追偿权转让给原告掌多多公司。
深圳利信公司在该通知上盖章。
该证据拟证明原告掌多多公司取得了对被告胡霞的债权追偿权。
12、利信快捷金融客户信息还款表,拟证明被告胡霞借款后,共计还款33602.16元。
被告胡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掌多多公司出示的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5,以上证据有被告胡霞的签名并加盖了手印,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予以采信;对证据6--《借款协议》,原告掌多多公司主张该协议系深圳利信公司代被告胡霞与各借款人所签订的电子文本,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