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荣木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峰,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峰,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美缤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缤公司)与被申请人邱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美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缤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且申请人美缤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美缤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