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美缤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邱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民特732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19-11-20公开日期:2020-01-08
当事人:上海美缤酒业发展有限公司;邱峰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特732号申请人:上海美缤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沿江路350弄1号2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荣木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峰,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峰,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美缤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缤公司)与被申请人邱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美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缤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且申请人美缤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美缤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