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志超(绰号“僵尸”),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
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志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志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志超伙同朱某(已判决)、王某(另案处理)自2011年11月初至2011年12月26日期间,在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龚隆村、田镇办事处郭冲村上龚垸等处所开设“二八”杠赌场。
以麻将筒子作为赌具,以两粒麻将筒子点数大小定输赢,做庄的一方以数百元至几千元起庄,在旁边“钓鱼”的参赌的人员可在任意一方下注参赌。
赌场按红庄额10%抽利,输赢数额较大。
开设赌场期间,龚志超负责幕后管理、邀约参赌人员参赌等。
龚志超非法获利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志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龚志超拘役五个月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志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志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