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976陈勋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508刑初976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6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陈勋贵
案由:盗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08刑初97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勋贵,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为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人陈勋贵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5月2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月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3月8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陈勋贵于2018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再次实施盗窃,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一部刑诉〔2019〕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勋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在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勋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勋贵在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北路摩尔广场旁,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小师傅牌电动车1辆。

2.2019年6月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勋贵在苏州市姑苏区玻纤路五彩园附近的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小龟牌电动车1辆。

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窃的上述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勋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勋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勋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勋贵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勋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视频研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勋贵均无异议。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勋贵的身份情况。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勋贵的前科劣迹情况。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陈勋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勋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勋贵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在本案中于2018年10月30日又实施盗窃犯罪,且根据本案犯罪数额、情节应当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故对被告人陈勋贵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陈勋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勋贵有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