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冀,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周卫,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执行人刘修荣与被执行人张冀、周卫、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刘修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一、被执行人张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修荣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执行人张冀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修荣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约定每月1.85%计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执行人周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李萍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59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4,576元,申请执行人刘修荣负担300元,被执行人张冀、周卫、李萍负担4,276元。
案件执行费2,186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
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冀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X栋X单元XXX室(面积111.86㎡,房产证号:阳2XXXX3),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