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冀0426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郭海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宁、张曾孟,刑罚执行机关代表邯郸监狱干警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责,罪犯郭海良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郭海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郭海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海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现已取得折算后四个表扬的奖励。
另查明,该犯家属于2019年5月23日,代其缴纳罚金5000元。
该犯狱内每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监管干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郭海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郭海良在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