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姣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家伟,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史铁岗,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赵开宇与被告朱家伟、史铁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开宇的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史铁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朱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开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家伟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史铁岗对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1日,被告朱家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史铁岗作担保。
原告向被告朱家伟支付了10万元,被告朱家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
被告朱家伟未作答辩。
被告史铁岗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双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被告朱家伟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史铁岗在担保人处签字。
后被告朱家伟未归还以上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朱家伟,有被告朱家伟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与被告朱家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向被告朱家伟提供借款,被告朱家伟应当及时偿还借款。
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家伟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家伟支付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朱家伟应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
对原告要求被告史铁岗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原告的起诉已超出担保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赵开宇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