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洪崇、张如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522执恢54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莘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3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赵洪崇;张如如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恢547号 申请人:赵洪崇,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张如如,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本院在执行赵洪崇与被执行人张如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自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65532.3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部门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