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长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725执217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郓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9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长君;牛其卫;张宜省;徐长宝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5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长君,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牛其卫,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张宜省,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徐长宝,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长君、牛其卫、张宜省、徐长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长君、牛其卫、张宜省、徐长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长君、牛其卫、张宜省、徐长宝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23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徐长君、牛其卫、张宜省、徐长宝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银行存款5,042.74元进行划拨(其中支付申请人案款2,142.74元、执行费2,900元),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宜省有奇瑞牌汽车一辆(车辆号码:鲁R×××**,2010年登记,已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徐长宝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车辆号码:鲁R×××**,2007年登记,已无执行价值)。

并于2019年10月16日经郓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徐长君、牛其卫、张宜省、徐长宝的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鲁1725执217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徐长君、牛其卫、张宜省、徐长宝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