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童苏军、沈达平与王正金、袁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891民初4160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4公开日期:2019-12-03
当事人:童苏军;沈达平;王正金;袁素青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160号 原告:童苏军,男,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告:沈达平,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正金,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袁素青,女,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原告童苏军、沈达平诉被告王正金、袁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