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达平,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正金,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袁素青,女,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原告童苏军、沈达平诉被告王正金、袁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