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周广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男,该分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训,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县跨世纪饰品店,住,住所地河南省范县老城西大街南侧/div>负责人:李莎,该店经营者。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濮阳分行)、张守训因与被上诉人范县跨世纪饰品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6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工行濮阳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杨和耀,上诉人张守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上诉人范县跨世纪饰品店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行濮阳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张守训赔偿房租损失360,000元(每年租金36,000元,按10年计算),二审费用由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张守训侵占房屋的起算时间有误,2009年11月30日,张守训起诉工行范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范民初字第00035-2号)],起诉状陈述将涉案房屋原装修私自拆除重新装修并垫资120,000元,故应以此起算侵占房屋时间;2.一审认定的年租金标准30,000元过低,应当按照36,000元计算,张守训另案起诉工行濮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929民初1531号],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土地上另外一间瓦房,法院采取鉴定方式确认租金损失,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则,本案亦应通过鉴定确定租金损失数额。
张守训答辩称,工行濮阳分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守训自2009年之前侵占涉案房屋;张守训另案起诉的瓦房租金损失与涉案房屋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均不同,没有可比性,不能用瓦房的鉴定损失标准计算涉案房屋租金损失,且一审中工行濮阳分行并未提出租金评估申请。
张守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工行濮阳分行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工行濮阳分行负担。
事实和理由:张守训是基于以房抵债的方式合法占有涉案房屋,不应当搬离和赔偿损失,2009年张守训起诉工行范县支行拖欠餐费,诉讼中时任行长与张守训协商,自愿将涉案房屋抵偿给张守训,张守训可以对该房产自行处分、使用、出租,由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工行范县支行名下,一直无人租赁,直至2018年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共同经营使用,如果张守训强占涉案房屋长达10年,工行濮阳分行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维权,显然不符合常理,可以证明张守训是合法占有,不应当赔偿损失。
工行濮阳分行答辩称,涉案房屋归工行濮阳分行所有,2002年与张守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不包括涉案房屋。
张守训自2009年之前就私自占有涉案三间房屋,工行濮阳分行并未授权张守训进行装修和整改,本案的三间房屋比另案的瓦房更有商业价值,应当评估确定租金损失。
范县跨世纪饰品店未提交答辩意见。
工行濮阳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搬离侵占的房屋和土地并返还;2.张守训赔偿损失360,000元(每年租金36,000元,侵占10年);3.范县跨世纪饰品店在使用房屋和土地的年限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范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范县支行)于2002年4月16日与张守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范县城关镇西大街31号的办公楼卖给张守训,但不包含涉案房屋,当时张守训将房地产价款1,091,398.30元支付后,工行濮阳分行将房屋土地全部过户给了张守训。
事后张守训以工行范县支行欠其经营饭店餐费为由,占有工行范县支行老城储蓄所三间房屋,并将原双排用房,改造成为大营业厅,2018年开始张守训与范县跨世纪饰品店共同经营使用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本案中,工行濮阳分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工行濮阳分行。
工行濮阳分行作为房屋权利人,认为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占用涉案房屋,侵犯其物权,要求立即将房屋交还。
经查,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2018年7月占用涉案房屋是事实。
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辩称占用涉案房屋的原因是工行濮阳分行欠其饭费及工行范县支行历任负责人的承诺而占用。
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处理,不得妨碍工行濮阳分行对其物权的行使。
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的辩称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工行濮阳分行要求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交还涉案房屋,是基于对物权的保护,予以支持。
庭审中,工行濮阳分行未提供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占用房屋的起止时间,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认可是2018年7月开始使用,故从2018年7月开始计算占用房屋时间,结合诉求、房屋面积、本地房屋租赁行情,酌定涉案房屋的一年租金为30,000元。
综上所述,对工行濮阳分行要求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腾退涉案房屋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占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位于范县××大街路南(房权证范房A字第**17-××号)的房屋;二、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房屋产生的损失30,000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负担3,350元,由张守训、范县跨世纪饰品店负担3,350元。
二审中,围绕上诉请求,工行濮阳分行提交如下证据:1.2009年11月30日起诉状、一审法院(2010)范民初字第00035-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应当以张守训起诉之日认定侵占房屋时间。
2.2019年5月3日起诉状、传票及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目的:(2019)豫0929民初1531号案件中,张守训要求工行濮阳分行支付因延期交付另案一间瓦房给张守训造成的损失,经评估该瓦房17年零117天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