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与柳舜川、江西丰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902民初5550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宜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4公开日期:2019-12-10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柳舜川;江西丰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555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91360900492000671P。

负责人:傅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舜川,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丰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欣东大道东侧聚龙花园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C7G2P。

法定代表人:徐烁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与被告柳舜川、江西丰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审查后发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提供的被告江西丰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准确,经查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