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陈东王远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3民辖终15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19-11-05公开日期:2019-12-16
当事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王远华;余平;陈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辖终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渝航路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

法定代表人:王骅,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远华,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一审被告:余平,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一审被告:陈东,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诉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远华及一审被告余平、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6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王远华起诉称,一审被告余平、陈东以上诉人名义承包仙女山夏宫三期工程后,在被上诉人开设的建材经营部赊购电线、给排水材材料等,双方经结算,一审被告余平、陈东作为上诉人经办人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了欠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等,现上诉人等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故请求判决上诉人等立即支付尚欠货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合同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王远华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