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陈伍申请支付令
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0882民督235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19-11-01公开日期:2019-11-30
当事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伍
案由:申请支付令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吉0882民督235号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该单位乐胜支行支行长。

被申请人:陈伍,男,汉族,1945年11月1日生,农民,住大安市。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农商行称,被申请人陈伍于2006年5月31日、2004年1月15日、2003年4月15日分别在农商行贷款500元、7100元和260元。

并提供贷款凭证,予以证明。

借款到期后,陈伍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此款经多次索要,借款人陈伍均以无款为由拒绝给付,现农商行要求被申请人陈伍给付贷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