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该单位乐胜支行支行长。
被申请人:陈伍,男,汉族,1945年11月1日生,农民,住大安市。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农商行称,被申请人陈伍于2006年5月31日、2004年1月15日、2003年4月15日分别在农商行贷款500元、7100元和260元。
并提供贷款凭证,予以证明。
借款到期后,陈伍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此款经多次索要,借款人陈伍均以无款为由拒绝给付,现农商行要求被申请人陈伍给付贷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