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刚,黄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602民初5965号
所属地区:延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6公开日期:2019-11-27
当事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刚;黄光和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5965号 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刚,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黄光和,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刚、黄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志刚、黄光和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陈志刚、黄光和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陈志刚、黄光和下落不明的证明。

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