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小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刚,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黄光和,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刚、黄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志刚、黄光和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陈志刚、黄光和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陈志刚、黄光和下落不明的证明。
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