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6日。
被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1日。
本院在执行金昌市某管理处申请执行秦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秦某某已将暖气费交清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