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通海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东街8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6736396857。
法定代表人:李亲青,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俊与被执行人通海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马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俊购房款等费共计人民币1667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400元。
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通海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通海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土地。
本院通过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方式予以查封,现因该房产及土地不具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