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付英与王美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723民初437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平舆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8公开日期:2019-12-02
当事人:周付英;王美荣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3民初4374号原告:周付英(反诉被告),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设,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荣(反诉原告),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付英(反诉被告)与被告王美荣(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付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设,被告王美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付英(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反诉原告)王美荣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50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进行诋毁污蔑,二人发生口角,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住院。

经平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损伤,右下肢损伤,住院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2381.73元。

2019年8月21日平舆县公安局以王美荣殴打他人为由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双方未就原告损害赔偿达成一致,被告拒不支付赔偿费。

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诉被告王美荣(反诉原告)辩称,1.原告头部损伤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殴打其头部;2.原告说被告家坏话找事在先,动手打人在先,其损失应其个人承担,原告殴打被告,被告被拘留五日,其损失应有原告承担。

反诉原告王美荣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反诉被告周付英赔礼道歉;2.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00元;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周付英与我儿媳的娘家是一个村的。

在我儿子与儿媳结婚前,周付英到处说我和我儿子的坏话,并直接让儿媳娘家不要同意我儿的婚事。

2015年我儿结婚,直到现在周付英还在说我儿坏话,对我儿媳说不要与我儿子过了。

2019年8月11日上午,周付英来到我家,用手指着我媳妇的脸,责问我媳妇“我什么时间给你说不让你两个过了”。

我上去制止周付英。

为此周付英抓起我家四轮车上的一块砖头砸到我右手腕,我打了周付英一巴掌,周付英又拿我家一个铁盆子打我,我在拽铁盆时将周付英拉跪在地上,膝盖受伤。

我在杨埠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六天,花去医疗费648.39元。

我认为周付英说我家坏话、跑到我家找事、动手打人在先,完全是她的过错。

要求赔偿我全部损失,周付英个人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本诉原告周付英(反诉被告)辩称,1、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2、赔偿医疗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该证据确凿,并得到被告认可。

被告无受伤住院事实,其花费600余元医疗费证据不足。

被告没有住院,没有产生误工费及护理费等。

被告主张原告说坏话和打人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原告反诉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2.病历一组,证明原告受伤住院的事实;3.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受伤花费交通费情况。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处罚决定书;2.杨埠卫生院及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3.所每日诊疗报告和费用证明;4.诊所资质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1日9时许,原告周付英(反诉被告)与被告王美荣因琐事产生冲突引起吵架、打架,后原告周付英、被告王美荣受伤。

原告周付英、被告王美荣因打架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

原告周付英(反诉被告)于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6日在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2385.23元。

被告王美荣(反诉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在平舆县××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共计花费116元;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在平舆县××镇夏庄村委卫生所治疗,共计花费532.39元。

河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830.74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责任比例问题,原告与被告作为邻村居民,应本着相互谦让、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双方之间的邻里纠纷,现发生打架,均具有过错。

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就原告周付英与被告王美荣打架一事,本院酌定原告周付英(反诉被告)、被告王美荣(反诉原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周付英的合理损失本院核算如下:1.医疗费2385.23元,原告请求2381.73元,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5天);3.营养费100元(20元/天×5天);4.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5.误工费189.46元(13830.74元÷365天×5天)。

上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