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耿运宏、耿飞等与宋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621民初7192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涡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1公开日期:2019-11-30
当事人:耿运宏;耿飞;耿兰英;宋飘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7192号原告:耿运宏,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耿飞,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耿兰英,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飘,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耿运宏、耿飞、耿兰英诉被告宋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23日,宋飘骑电动车由涡阳县文化广场附近驶往涡阳县涡北街道育翠中学,19时10分许,由南向北行驶至涡北街道闸北路镇政府南侧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自西向东过路的行人耿丁氏发生相撞,造成耿丁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耿丁氏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4日死亡。

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作出的第34162120180000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耿丁氏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不仅给三原告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同时给三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耿丁氏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39000元。

原告就上诉损失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