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要桂宝、管文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322执3091号
所属地区:郯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4公开日期:2019-12-17
当事人:要桂宝;管文章;管明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2执3091号申请人要桂宝,男,197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管文章,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管明洋,男,1985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要桂宝与管文章、管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杨荣文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范者华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2执3091号申请人要桂宝,男,197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重坊二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2071237被执行人管文章,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管集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