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杨荣文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范者华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2执3091号申请人要桂宝,男,1972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重坊二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2071237被执行人管文章,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管集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