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现代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徐彩华。
原审被告:王伟梁,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窦雷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梁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窦雷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窦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