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窦雷、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民终6899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11-14公开日期:2019-12-18
当事人:窦雷;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梁
案由:追偿权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6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雷,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现代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徐彩华。

原审被告:王伟梁,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窦雷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梁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窦雷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窦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