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蒋绍军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07年9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1月13日经本院(2010)常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2011)常刑执字第27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2月21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5月10日经本院(2016)湘07刑更12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服刑期至2020年6月1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9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蒋绍军自2016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和生产技术能手;2016年1至2017年6月因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4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29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1次获奖励分;2016年至2017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考核截至2019年7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525分。
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刑人民币210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刑人民币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