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王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乾,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影,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卞学芬,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卞学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6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