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从勇,行长。
被执行人阎晓卿,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阎晓卿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依据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元、利息**元、分期手续费**元、案件受理费**元及利息等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相应财产。
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本院查询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阎晓卿有住房公积金收入**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元,转执行费**元,剩余**元转付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查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阎晓卿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阎晓卿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车辆。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到庭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