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与许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525执4119号之四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5公开日期:2019-12-12
当事人:许云龙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5执4119号之四申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负责人吴晓华,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许云龙,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本院在执行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与许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许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