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甲晓,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5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332.5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3.3元,执行费2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甲晓的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甲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19年10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去本区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过户,被执行人再无其他房产登记。
四、本院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并于2019年10月10日赴被执行人李甲晓住所地依法对其调查,均未果。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六、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谈话告知本案执行进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2332.54元及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谈话笔录、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在执行中除已冻结的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