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成全、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16执5174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1公开日期:2019-12-10
当事人:贾成全;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5174号 申请执行人:贾成全,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开发区空港二路**。

法定代表人:谭建勇。

申请执行人贾成全与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4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196.09元及利息。

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因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我院已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工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