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卫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新3127刑初682号
所属地区:麦盖提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8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马卫忠;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危险驾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127刑初682号 公诉机关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卫忠,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人马卫忠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麦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马卫忠酒后驾驶×××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一村一组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上路边步行人员吐汗·帕力塔,事故未对吐汗·帕力塔造成受伤。

2019年5月6日经麦盖提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人马卫忠负全部责任。

后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马卫忠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马卫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卫忠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