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玉玲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1执10527号之一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2公开日期:2019-12-10
当事人:刘定国;刘玉玲
案由:合同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0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定国,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刘玉玲,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刘定国与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5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581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去现场调查。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