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叶康远诉被起诉人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一案的行政起诉状。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子女就读于龙湾区一公办小学,为了解区内公办中小学校招生的情况,起诉人于2019年8月26日书面向被起诉人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申请要求公开《2019年龙湾区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信息,但是被起诉人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由于被起诉人没有在20日法定期限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起诉人的知情权。
起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一:确认被起诉人未在法定时间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二: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开《2019年龙湾区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信息。
本院认为,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经审查,被起诉人未提供起诉所需的基础证据之一即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起诉人送达了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起诉人在7日内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起诉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相应材料。
本院认为,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