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潘仕锋、安徽网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91执保83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7公开日期:2019-11-30
当事人:潘仕锋;安徽网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839号 申请人:潘仕锋,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网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安徽省大生年年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40491C。

法定代表人:马长美,总经理。

申请人潘仕锋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网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0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仕锋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