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明军,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杨敏慧,女,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饶正香,女,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申请执行人陈玉火与被执行人周明军、杨敏慧、饶正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周明军、杨敏慧、饶正香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玉火的借款34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被执行人周明军、杨敏慧、饶正香未按期履行义务,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玉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组织调解,2019年8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玉火同意在未清偿前不对被执行人周明军、杨敏慧、饶正香采取新的强制执行措施。
因本案符合和解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