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马国兴,该律所主任。
被执行人:苏州泰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湘渭路法定代表人:缪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缪润忠,男,195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人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与苏州泰智塑胶有限公司、缪润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324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文书确认:一、两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前支付原告代理费12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70元,由原告负担。
2019年7月1日,权利人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以缪润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执行费为人民币1700元。
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7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
2、2019年7月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19年11月11日,再次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同时发函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社保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社保等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缪润忠银行卡款项,并依法扣划款项人民币7400元,上述款项扣取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余款人民币5700元予以退还申请人。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缪润忠名下牌号为苏E×××**、苏E×××**车辆两部,期限两年,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据此无法处置。
上述冻结、查封如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
否则,期限届满则上述强制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自行承担。
5、2019年9月27日,本院约谈双方当事人,并询问关于本院财产保全泰智公司名下机器设备2套的下落,缪润忠称,已出售,款项交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用于还款事宜,申请人对该设备已处理情况不持异议,据此无法处置该设备。
申请人另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有诉讼案件需要退款,请求予以冻结并划扣本案执行,经查,上述退款已退还被执行人。
6、2019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