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信息。
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