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东旭与吉林省鑫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0103执1660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5公开日期:2019-11-28
当事人:马东旭;吉林省鑫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马东旭 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东旭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吉010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吉林省鑫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马东旭人工费20000元,吉林省鑫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案件受理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信息。

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