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台州市黄岩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44148674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甜甜,该公司员工。
原告虞振源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11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一次庭审,原告虞振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虞振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甜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振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医药费3585.36元、误工费14476元、营养费2310元、复印资料费85.50元、后期医疗费20000元,合计40456.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撤诉折扣费2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0日晚8时许,原告经过被告广场门岗时被车辆自动识别门杠砸中头顶百会穴,造成原告受伤。
该起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方,在人流量大时,由于广场上到处都停满电动车,行人进入商场入口又没有专门的通道,只有通过门岗进入汽车通道才能进入商场入口,在行人通道的设计上不合理,导致人车混道,安全隐患较大,而且在明知有行人通过门岗时,被告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限制人流通过的监管措施,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现主张的各项费用合理,要求被告全额赔付。
被告吾悦公司辩称,1、吾悦广场岗亭车辆自动识别门杠砸伤原告头部是事实;2、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案涉事件承担主要责任;3、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存在虚高以及部分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形。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0日晚8时许,原告虞振源经过吾悦广场地下停车场入口门岗时被车辆自动识别门杠砸中,造成原告头部受伤。
本院认为:原告在通过被告管理的吾悦广场停车场门岗时被汽车自动识别杆砸中头部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造成此次损害后果的责任问题,被告作为吾悦广场的管理者,在对广场的行人通道设置上存在不合理之处,未考虑到商场入口的便利性与安全性,尤其在人流量大的夜间及节假日,由于广场上停满电动车,被告亦未开辟专门的通道供行人行走,而且在明知有人流通过岗亭存在人车混道的安全风险时,亦未有管理人员予以制止和监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由其承担70%的过错责任;原告行走的路线虽为捷径,但仍应以安全性保障为前提,其自称行走该道存在安全风险,仍为追求便捷而通过,而且在通过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有过错,由其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本案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3585.36元,本院认为,上述医疗费用的主张基本合理,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主张14476元,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确认合理的误工时间为3周即21天,合理的费用为3822元(21天×182元/天);3、营养费231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医嘱,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4、复印资料费85.50元、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5、后期医疗费20000元,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