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4128211954********。
本院(2018)豫1725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缴违法所得1645566.1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魏桂香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结果:被执行人尾号为156-1的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存款1550.01元,该笔存款已被另案冻结。
二、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魏桂香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结果:被执行人尾号为156-1的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存款1550.01元,该笔存款已被另案冻结。
三、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7日,第三次、第四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魏桂香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结果:被执行人尾号为156-1的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存款1550.01元,该笔存款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信息。
四、2019年9月9日,到确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并无魏桂香的相关登记信息;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魏桂香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魏桂香,均未找到其具体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魏桂香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由于被执行人魏桂香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魏桂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9年9月4日,被执行人尾号为156-1的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存款1550.01元,该笔存款已被冻结划拨到本院账户。
八、被执行人魏桂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8000元。
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已实际受偿9550.01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