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5250。
法定代表人:陈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春凤,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春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史源明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