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勇刚,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平,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强,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与被告郑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平、被告郑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郑强支付截止2019年6月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7513.07元、利息32869.41元及后期利息(从2019年6月6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事实和理由:郑强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截止2019年6月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7513.07元、利息32869.4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郑强辩称:被告向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无异议。
被告透支期间有还款行为,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单方面提供的交易明细是不完整的,被告对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9日,郑强向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07。
郑强签名阅读认可的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载明了利息和费用,“贷款利息每日万分之五”。
截止2019年6月5日郑强信用卡透支本金27513.07元、利息32869.41元未支付,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多次催收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被告郑强的陈述,有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章程、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郑强签名阅读认可的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截止2019年6月5日郑强信用卡透支本金27513.07元、利息32869.41元未支付,交通银行信用卡成都分中心请求判令郑强支付截止2019年6月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7513.07元、利息32869.41元及后期利息(从2019年6月6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符合领用合约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