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xx与雷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802执2336号
所属地区:巴彦淖尔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4公开日期:2019-11-29
当事人:赵xx与雷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执233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赵xx,男,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雷x,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80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雷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xx将车库过户到赵xx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雷x负担。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19年8月19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8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因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且于2018年3月15日查封车库,查封期限三年,故暂时无法过户。

4、2019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将位于车库过户到赵xx名下,执行费5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标的未将位于车库过户到赵xx名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