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江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08民督48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19-11-19公开日期:2019-12-20
当事人: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江彬
案由:申请支付令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豫0108民督486号申请人: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40621321,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苏承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张江彬,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

申请人称,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申请人享受了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94元。

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3594元。

经审查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是基于对应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的实际履行。

在物业服务关系中,申请人作为物业公司有对待给付义务。

本院曾受理申请人诉同一小区其他业主多起案件,并已作出了相应判决。

在这些案件中,申请人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按物业费的25%支付违约金。

法院结合案涉证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双方各自的违约程度,适用过错责任相抵原则,仅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现原告参照类案判决的判决标准,提出支付令申请,因设立支付令程序的目的在于完善债权制度、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故本案基于类案同判、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考虑,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