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苏承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张江彬,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
申请人称,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申请人享受了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94元。
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3594元。
经审查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是基于对应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的实际履行。
在物业服务关系中,申请人作为物业公司有对待给付义务。
本院曾受理申请人诉同一小区其他业主多起案件,并已作出了相应判决。
在这些案件中,申请人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按物业费的25%支付违约金。
法院结合案涉证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双方各自的违约程度,适用过错责任相抵原则,仅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现原告参照类案判决的判决标准,提出支付令申请,因设立支付令程序的目的在于完善债权制度、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故本案基于类案同判、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考虑,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