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阳。
被申请人:廖艳明。
原告廖艳明与被告焦大进、大连中瑞久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辽0105民初1314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大连中瑞久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大连中瑞久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即与案涉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申请人提起给付之诉以及查封、冻结申请人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缺少基本的事实依据。
请求复议审查后解除上述的查封、冻结,以免因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廖艳明在起诉状中称,本案被告焦大进因“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工程资金困难,借款2000000元,被告焦大进经所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
且在借款时,被告焦大进为大连中瑞久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起诉焦大进和大连中瑞久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在提起财产保全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案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大连中瑞久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且本案保全的措施为限制大连中瑞久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