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302刑初326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6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周涛
案由:盗窃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3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蚌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淮上区。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9〕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涛驾驶皖C×××**小型货车至蚌埠市解放路123号蚌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将第一车间内存放的废旧铁料2955千克(价值6797元)盗走。

另查实,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现场及称重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吴某、王某、顾某、翟某、杨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称重及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6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