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菅炜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025执2105-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襄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7公开日期:2019-12-09
当事人: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菅炜莉;焦高阳;焦红英;史民付;杨显峰;卢娟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5执2105-1号申请执行人: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烟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占东。

被执行人:菅炜莉,女,199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焦高阳,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焦红英,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史民付,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杨显峰,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卢娟敏,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做出的(2019)豫许襄证执字第832号执行证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菅炜莉、焦高阳、焦红英、卢娟敏、史民付、杨显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