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国,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忠,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肖洪军与被告王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肖洪军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洪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