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洪军与王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04民初10961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5公开日期:2019-12-09
当事人:肖洪军;王金忠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0961号 原告:肖洪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国,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忠,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肖洪军与被告王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肖洪军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洪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