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邹茹、薛英与吕红生、吕凤芩、雅欣公司、博雅酒店、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802执异449号
所属地区:巴彦淖尔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9-11-20公开日期:2019-11-29
当事人:邹茹;薛英;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凤芩;内蒙古博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02执异44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邹茹(曾用名邹春霞),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执行人薛英,女,1961年8月19日出生,蒙族,无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吕红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下称雅欣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红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凤芩,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雅酒店)。

法定代表人吕凤芩,经理。

本院在执行薛英与吕红生、吕凤芩、雅欣公司、博雅酒店、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茹对本院执行位于临河区*********号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邹茹在上述案件执行中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了(2019)内0802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邹茹的执行异议请求。

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邹茹再次对该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请求事项本院已经作出结论,不再重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茹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致维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曲 丹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