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伟昌与唐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921民初1699号
所属地区:岱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7公开日期:2019-12-02
当事人:刘伟昌;唐厚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921民初1699号 原告:刘伟昌,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唐厚虎,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湖口县。

原告刘伟昌与被告唐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伟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厚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1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7年至2009年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邮政储蓄所向被告汇款16200元,被告未出具借条。

另外,原告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6.5万元。

被告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3日、2007年11月1日的借条两张。

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并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

被告唐厚虎口头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具体金额已记不清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查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1200元,被告理应归还。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厚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